鼎通科技: 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3-08-15 20:50:51 来源:证券之星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相关资料图)

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范运作》和《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

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

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规划制定原则

  在满足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度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市值的 50%。

  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

提出预案,并按照《公司章程》、本规划规定的决策程序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

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

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

半数同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机制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

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即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在

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五、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或现金分

红水平较低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六、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原则上,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

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

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二)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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