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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通讯员 梁静坤 乔莎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通常受害人的部分医疗费已经过社会保险机构实时报销,那么该部分医疗费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日前,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闫某因吞咽困难入住某医院的胸外科,进行相关手术。手术后,闫某出现肺部感染、急性脑梗死等多种症状,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机关鉴定,某医院对闫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与闫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次要原因。庭审中,原告医疗费损失主张620377.7元,被告某医院辩称原告实际医疗费损失为医保报销后金额233390.72元,对于医保报销部分应当扣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该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某医院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医保报销不能减免某医院的赔偿责任,故法院按照620377.7元认定原告的医疗费损失金额。宣判后,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一般来说,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部分医疗费可以由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就失去请求医疗机构赔偿的权利。
医保报销与人身损害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医保报销是受害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两者法律关系不同,赔偿依据不同,所主张的权利也不相同。如果贸然进行所谓的“扣减”,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法律逻辑。因此,受害人报销医疗费是受害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侵权人无关,并不能相互抵销。医疗保险是否报销,并不妨碍受害人继续向侵权人主张,且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无禁止。在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了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后,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以受害人已不符合“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条件为由,向受害人追偿。因此,受害人并没有双重收益。并且,对于侵权人来说,也并未加重其赔偿责任。医疗损害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就侵权人责任的减免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减免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社会保险具有公共福利的性质,如果将受害人已由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从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既会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益受损,又将明显降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换言之即由全社会为侵权人的行为买单,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易引发侵害别人不需自己买单的道德风险。故本案中,原告虽经医保报销,但仍可向被告主张全部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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